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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25.02.28
法规编号:
F52205420250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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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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