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
颁布单位: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 |
2024.07.20 |
法规编号: |
E1220542024003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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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
川府函(2024)190号。你们关于批复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各市(州)制定并经自然资源厅审核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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