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简介: |
为深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34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