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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授权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24.11.20
法规编号: A72205420240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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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内政发(2024)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延续授权自治区地方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限均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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