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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23.10.16
法规编号: A72205420230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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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内政发(2023)21号。为解决当前全区林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低效、案件办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权自治区地方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在授权期限内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从决定印发之日起计)。授权地方森林公安林草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草原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其中,草原案件、自然保护地、湿地案件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共同执法。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保留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防沙治沙法律法规案件,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草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件。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处罚权包括:森林案件、野生动植物案件、自然保护地案件、湿地案件、森林防火案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案件、林业种苗及植物新品种案件。(处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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