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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21.12.21
法规编号: A7220542022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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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简介: 内政发(2021)19号。为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经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备案等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保留由申请人付费委托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清单(2021年)》(第一部分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清单和第二部分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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